专利复审发表时间:2018-06-28 09:02 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1) 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 (2) 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 (3)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4) 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 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6) 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 前置审查: (1) 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2)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3)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1)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或者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4)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或者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必要时,合议组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公知的常识性证据。 复审决定的类型: (1) 复审请求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 (2) 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3)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上述第(2)种类型包括下列情形: (i) 驳回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ii) 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iii) 审查违反法定程序,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iv) 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